市区一男子借款50万元后,与妻子协议离婚,将绝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到女方名下,自己背下债务。债权人看破“迷局”,将男子及其前妻一并起诉。近日,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决:以债权为限,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内容。
男子借钱不还
好友将他告上法庭
市区男子李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名,向好友丁某借款5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期限。就在借钱后不久,李某便与妻子王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归女方抚养,绝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归王某所有,各自债务由各自承担。
借款到期后,李某并未主动还款。丁某向李某催要,李某却以投资失败无力偿还为由,拒绝归还借款。
无奈之下,丁某将李某起诉到新华区人民法院。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债务纠纷后,判决李某按照约定连本带息向丁某偿还借款。判决生效后,李某并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丁某向新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发现疑点再起诉
法院判决撤销财产分割
新华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第一时间查询,发现李某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至此陷入僵局。
时隔不久,丁某辗转获取了李某与妻子王某离婚的消息。结合李某离婚的时间节点,丁某分析认为李某离婚与这笔债务有关。据此,丁某将李某及其前妻王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法庭撤销两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内容。
到了开庭的日子,李某没有出庭。庭上,王某表示,她与李某早已离婚,且对李某的借款一事一无所知。她不明白丁某为什么要起诉她。
丁某则认为,李某在借款不久便与王某协议离婚,将家庭财产都给了王某,自己承担债务,这明显是在逃避债务。
新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自身存在大量债务的情形下,与王某协议离婚,并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绝大部分归王某所有,明显损害了债权人丁某的利益。
最终,新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以丁某对李某的5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债权为限度,撤销李某与王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内容。
律师说法:
债务人离婚转移财产
债权人享有“撤销权”
近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河北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文昭。武文昭表示,本案涉及第三人撤销权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债权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武文昭说,在本案中,丁某对李某的债权,发生在李某与王某离婚之前。李某与王某的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主要且大额财产均归王某所有,这一行为在客观上减少了李某应取得可供清偿债务的财产价值,损害了债权人丁某的权益。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法院依法撤销了李某与王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内容。
(记者 唐慧)